酒店财务软件招标有哪些要求(酒店管理招标文件)

酒店财务软件招标有哪些要求(酒店管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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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项目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1)软件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委员会应由主管部门组织,聘请IT、商务、外汇、法 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 (2)招标公告

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网站和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 、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 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3)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 (4)制定标底

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3.开标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 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标价,这种程序即为开标。 4.评标与决标开标以后即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它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 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可不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签订软件开发商承包合同。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谅解后签订。

软件项目招标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招标方式 按竞争开放程度,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这是一种充分体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大大降低串标、抬标和其他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最符合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原则的招标方式,常用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邀请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施工工期或货物供应周期紧迫、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条件限制而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受项目技术复杂和特殊要求限制,且事先已经明确知道只有少数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响应投标的项目,或者招标项目较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招标项目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按照标的物来源地划分可以将招标划分为:国内招标,包括国内公开招标、国内邀请招标;国际招标,包括国际公开招标、国际邀请招标。国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国际贸易准则、惯例。

(2)招标方法和手段

1)两阶段招标。适用于一些技术设计方案或技术要求不确定或一些技术标准、规格要求难以描述确定的招标项目。第一阶段招标,从投标方案中优选技术设计方案,统一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第二阶段按照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组织项目最终招标和投标报价。

2)框架协议招标。适合于重复使用规格、型号、技术标准与要求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特别适合于一个招标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采用集中统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标对货物或服务形成统一采购框架协议,一般只约定采购单价,而不约定标的数量和总价,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

3)电子招标。与纸质招标相比,将极大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符合节能减排要求,降低招标投标费用,有效贯彻“三公”原则,有利于突破传统的招标投标组织实施和管理模式,促进招标投标监督方式的改革完善,规范招标投标秩序,预防和治理腐败交易现象。

特别对于一些技术规格简单、标准统一,容易分类鉴别评价,或需要广泛征求投标竞争者的招标项目,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更加明显。

软件系统的招标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一般要有哪些条件?

1.软件企业资质酒店财务软件招标有哪些要求: 《软件企业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酒店财务软件招标有哪些要求

2.软件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或验收证明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或专利证明。

投标财务要求一般是多少

资格条件,是投标人中标后,依据其投标完成中标项目必须具备的履约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故此,依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科学合理的设置资格条件,是实现采购宗旨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一章第1.4节中,依据不同采购标的设置了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分别为1.4.1通用资格要求、1.4.2联合体资格要求和1.4.3资格限制性条件,以实现资格审查宗旨。其中,1.4.2联合体资格要求在《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这里,分《标准招标文件》通用资格要求1.4.1和限制性条件1.4.3进行分析。

一、《标准招标文件》通用资格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通用资格要求为: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 款的规定。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对上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改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同时,增加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增加勘察设备要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项目负责人”改为“项目经理”;《标准设备招标文件》、《标准将材料招标文件》将(5)-(7)改为:“(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要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这当中,“资质”指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等级;“财务”指投标人生产经营中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指标,一般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和盈利能力等;“业绩”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似的“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是一种历史留痕,是依附在人、单位间和商品交易多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市场上的“信用评价”、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誉证书”等可作为参考;“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的注册执业资格条件及等级;“其他主要人员”指直接参与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或监理服务的人员;“其他要求”指上面(1)-(6)未包括的而依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又需要审查的资格条件,例如,对项目负责人、主要人员的业绩要求等。

这里,有两点需要讨论: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第一个标准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没有明列“施工设备要求”和“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而由招标人在“其他要求”中补充,故此,实践中,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在本款补充“施工设备要求”和“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以完善对施工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审查。

2.《标准设备招标文件》、《标准材料招标文件》对设备生产商提出“资质要求”,文字上都能理解,但“资质”一说来源于建设主管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而设备、材料生产厂商通用说法是“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一般不称为“资质”。故此,这里称“资质”有点含混但可理解,为术语再造。

二、《标准招标文件》资格限制性条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4.3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给出的投标人限制性条件一共有12项,分别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其中,(1)限制的是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因为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如果其具备施工资质,则实际上是招标人自己拥有施工资质,故此,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直接施工。与此相对应,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即招标人的子公司,在招标人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下,可以参与施工项目的投标。

实际上,这里的限制性条件(1)-(8)都可以视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4)和(5),(6)和(7)中除去“监理人”三个字后作为限制性条件是需要认真讨论、研究的。我们知道,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国务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是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PPP“社会资本投资人”且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都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制度,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中“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等一再表明,为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规定需要赋予新的含义,即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管是在投融资环节,还是在建设环节已经组织了招标且中标人有能力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都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这样的话,上面对代建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只要其确定方式是招标投标,那么后面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只要其依法能够自行提供,都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应的,调整(4)-(7)限制性条件。

2017年新颁布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限制性条件由16个,依次规定如下: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增加“(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变为17个限制性规定。

《标准设备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招标文件》将上面(4)-(6)修改为: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后面序号相应顺延而变为18个限制性规定。

这当中的限制性条件,有些是值得深思的:

1.对于1.4.3限制性条件(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置的,即“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仅是限制勘察设计招标“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和货物招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均没有类似规定,故此,直接在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进行限制没有上位法依据。

正如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4.3(1)的讨论一样,如果投标人为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只要不形成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事实,就允许其投标,与此相对应,如果其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同时又具有相应资质,则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招标人就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这样一来,在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1.4.3中设置限制性条件(1)就值得商榷了。

2.正如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4.3中(4)-(7)的讨论,这里的(5)-(8)中代建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只要其确定方式是招标投标,那么后面涉及到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能够自行提供,都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需要相应调整(5)-(8)的规定情形或内容。

3. 需要特别讨论的是《标准设备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招标文件》中“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的限制情形。这一规定源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即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备、材料的供给方式已经由简单的生产制造商销售转变为直销、经销和代理等多种方式,其市场载体也从单一有形市场转变为有形市场与互联网销售等多种模式,此时再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无异于限制了市场竞争,易于鼓励生产制造商通过代理授权而控制其产品市场销售而不利于市场竞争,优化采购结果。

在这一点上,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招标研究较透彻,也比较符合设备和材料供给市场发展实际,即允许不同投标人投相同品牌产品,只不过是投得最好的投标才作为中标推荐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和料采购中予以吸纳,因为设备、材料采购的宗旨是获得符合要求且优化的设备和材料而无论是谁供给,生产制造商、经销商或代理商都可。

综上所述,《标准招标文件》1.4资格要求需要与时俱进,不同部门间需要相互学习与借鉴,需要不断以服务于市场发展为导,按市场发展和法律法规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标准招标文件》内容,因为其宗旨是指导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实现采购结果。

我们公司招标 我是财务人员 应该注意什么?

1、招标要注意符合公司的财务流程

2、各项单据要仔细审核,签字盖章不能遗漏

3、招标档案做好留底分类管理,便于之后查阅

科技软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标准和要求有哪些?

1、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酒店财务软件招标有哪些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是以下几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科技厅科技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即将颁布的《江苏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

2、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有哪些特殊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酒店财务软件招标有哪些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从招标的法定条件看,科技项目招标属于自愿招标,而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但只要采用招标方式,就要合法。

总的说,科技项目招标有以下的特殊性:

(1)科研开发富有探索性、创新性,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最终确定中标人;

(2)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研究深度不同,其所需经费也不一样,因此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需要综合分析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

3、科技招标项目应如何选择?

答:《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部分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项目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选择的项目符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2)选择的项目应属于经济或社会发展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前导技术研究和攻关等。

对企业专有技术的研究不宜作为招标项目;

(3)项目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

(4)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单位,能够引起有效的投标竞争,即至少有3家以上单位参与投标竞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就不宜实行招标:

(1)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项目;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3)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4、联合招标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联合招标是联合各方按协议共同出资,共同商定招标课题,共同进行招标,共担风险、共享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一种行为。

对科技项目进行联合招标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招标各方具有招标资格,有出资能力、项目组织管理能力;

(2)联合招标各方必须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出资额、知识产权归属、项目管理方式、承担的责任等;

(3)在编制招标书、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以及中标后的项目管理等方面,联合招标各方要相互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5、科技项目招标是否需要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项目是否必须设标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四条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正在制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

由于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一般都不编制标底。

6、编制招标文件有哪些内容与要求?

答: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须知、招标项目任务书、投标文件编制框架与要求等,其中招标项目任务书是招标文件的最重要部分,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编制项目任务书应注重:

(1)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目标及考核指标要求必须明确;

(2)项目成果的形式及数量要求、进度及时间要求必须具体;

(3)对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成果转让和转化方式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1)投标文件中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参数和技术路线等不能根据特定的单位进行设定。

(2)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7、如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答:当招标人发现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出现遗漏、错误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但应当在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和补充的,应适当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时,一是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二是对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要通知到。

(2)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使所有获得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都要收到修改和补充的书面通知。

8、科技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凡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科技项目的投标人。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2)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和相关的研发能力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投标文件是投标方对招标文件的直接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回答。

编制投标文件时要围绕主题进行论述:

(1)把握主题。

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切忌偏题;

(2)严格规范。

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研发内容、技术要求、项目价格、实施计划等主要内容进行填报和说明。

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能遗漏或回避招标文件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更不有提出任何附带条件;

(3)真实有效。

对投标文件中阐述的内容、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做到真实可靠,客观反映投标人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4)统筹考虑。

投标文件的内容可能牵涉到技术、经济、资信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投标人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分头编制。

同时,整个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5)合理设置文档。

一份完整合格的投标文件,不仅要有详实的内容,也要有封面、目录、页眉、页脚等,且在页面安排、标题设置、图表说明的字体、字号、色彩的运用上合理得体,既符合科技项目的严谨性,又要体现自己的特色。

10、投标文件的送达和签收有哪些规定?

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备案,不得开启。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送达的形式一般有三种: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以邮寄的形式送达投标文件,投标人要留出邮寄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有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密封情况不良。

11、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补充、修改和撤回有哪些规定?

答: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补充、修改和撤回有以下规定:

(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也不得撤回。

12、联合投标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几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优势互补,联合对一个科技项目以一个投标人身份进行投标。

联合投标时间应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主标单位与参标单位,规定各方相应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投标应注意:一是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研究完成项目所需的科研力量、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产业化等问题,并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等。

二是在编制投标书时,要提供联合投标各方的相关材料和合作协议,证明研究开发能力和合作内容。

三是同一研发团队对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投标一次。

13、开标有哪些基本程序?

答: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确保开标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监督下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测进行。

开标的基本过程可分为三个步骤进行:

(1)查验标书的密封情况。

可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对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查验,并签字确认。

(2)经过查验密封完好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要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3)宣读开标一览表。

由现场的工作人员唱读各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14、流标项目应如何处理?

科技招标项目投标人未达到3家时,就作为流标项目而中止招标。

招标人根据情况,可将流标项目转入评审或重新组织招标。

15、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原则有哪些?

答: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必须实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

凡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作为投标人组成的课题组成员的专家不宜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投标人聘请作为顾问的,与投标人的课题负责人系师生关系的,等等。

招标人在聘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时要进行审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提供课题组成员的有关情况。

其次,招标人在开标时要向所有投标人代表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提醒投标人有权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开标时不提出申请的,在开标后就无权再提出申请。

第三,招标人在宣布评标须知时,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回避原则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16、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答辩?

答:科技项目评标一般不安排投标人进行答辩,评标以投标文件为主要依据。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中有不明确的地方需进行答辩的,也可安排投标人进行答辩,但答辩的内容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且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17、如何制定科技项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答: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招标应制订不同的评标标准。

但任何一个科技项目招标,其评标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技术方案的优越性。

通过比较分析技术路线的合理性、技术方案的创新性、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性、完成目标的可行性以及实施技术方案的风险性等,综合判断其技术方案的优越性;

(2)投标单位承担项目能力。

通过比较分析项目负责人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课题组成员专业知识结构的合理性、研究工作基础以及研究设备仪器条件等,综合判断其研究开发实力,即承担项目的能力;

(3)经费预算和安排合理性。

由于科技项目的特殊性,要根据既能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又能使项目投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测,着重对其经费预算和安排的合理性作出评价,而不能把最低投标报价作为中标的主要理由。但对设有标底的项目,则应参考标底。

对科技招标项目的评标,一般应采取综合评审法即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得出每一投标人的平均得分,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8、什么情况下投标为废标?

答:在下列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确认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招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5)投标人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答辩或者补正的;

(6)以联合方式投标而无联合协议;

(7)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19、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评标是否继续进行?

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评标或中止评标。

如果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而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时则中止评标。

对于废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只要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废标的理由,不需对该投标进行定量打分。

20、评标报告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评标报告书是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

(1)投标人情况一览表;

(2)废标情况及说明;

(3)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4)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价,包括技术方案、承担能力和经费预算及安排合理性。

技术方案包括技术路线的优越性、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性等内容;承担能力包括课题组主要负责人的学术水平、课题组成员专业知识及学科结构的合理性、研发基础情况等内容;经费预算及安排的合理性,包括经费报价、经费预算、经费使用安排是否合理以及研究配套措施的落实状况等内容;

(5)需要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达到的要求;

(6)签辩纪要;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签字。

评标报告书需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21、联合投标的如果中标,合同如何签订?

答:联合投标的如果中标,招标人可与中标的主标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而参标单位与主标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则以投标文件中各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为依据。

22、科技项目招标可以确定两个中标人吗?

答:科技项目招标原则上每个项目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两个中标人,但不同的中标人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完成中标项目。

23、招标人在定标前是否允许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

答: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考察,主要取决于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和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情况的了解程度。

如果对中标候选人情况还不十分清楚,特别是涉及科技项目中的有关问题,必须现场考察其是否具有承担能力、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能力时,招标人就可以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

24、什么是中标无效?

答:所谓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最终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之间已经签定了书面合同的,所签的合同无效。

下列行为会导致中标无效:

(1)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活动,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确定中标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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